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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企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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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企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公众号
  • 发布时间:2021-06-04 13:51
  • 访问量:
  • 66.4K

【概要描述】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建设,为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国资委: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企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

【概要描述】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建设,为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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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介绍起草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并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回答记者提问。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林庆苗在发布会上指出,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根据评估标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企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林庆苗表示,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需要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当前全球强化合规的大趋势下势在必行。

总体上看,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经历了由浅入深、由点到面、步步深化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学习探索阶段

早在2014年,国资委就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探索开展合规管理的要求,并组织有关企业多次赴国际大公司深入学习交流。

二、试点积累阶段

2016年,国资委在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东方电气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中铁等5家企业,正式启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深化认识、积累经验。

三、全面推开阶段

2018年,在试点基础上及时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等高风险领域,先后印发一系列合规指南,指导企业全面推进合规管理工作,明确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职能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全体员工,贯穿业务开展全过程。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国资委结合实际,陆续出台相关制度,积极推动所出资企业强化合规管理,取得较好成效。这些都为国资委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打下了基础。

林庆苗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企业合规工作高度重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开展第二批试点,此次专门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更加重视合规、依法依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

《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等作了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部门、具体职责以及联席会议机制。

林庆苗强调,国资委作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之一,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论证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及时制定相关规范和考察评估标准,加强对试点地方有关工作的调研,尽快探索形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有效路径。“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根据评估标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企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林庆苗说。

 

背景资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1年6月3日印发施行。

《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作出专门规定,即由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联牵头会同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由工商联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积极作用,形成改革合力。

《意见》分四章,共20条。《意见》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对第三方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定义,即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制度。第二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建立和运行的原则。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

《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等作了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部门、具体职责以及联席会议机制。第八条明确试点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履行对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第九条规定了巡回检查制度。

《意见》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八条),对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作了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了启动第三方机制、组建第三方组织的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以及书面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考察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检察机关的合规运用以及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检察听证等作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参与合规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对监检衔接以及指导意见的效力作了规定。

《意见》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正反面典型案事例和经验做法,努力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转载于“国有资产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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