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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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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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了解一下合同的具体内容,注意一下相关的细节,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概要描述】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了解一下合同的具体内容,注意一下相关的细节,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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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们对于合同的签订都是比较重视的,如果有买卖行为的话,双方是要签订合同,这样的话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因为一方不履行约定造成对方的损失,那么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规范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规范是怎样的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则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的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合同法》规定以下这些条款是合同应当包含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
6、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如果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用问题: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三、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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